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簡易室裝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請問某室內設計師今接到一個案件, 位於台中市七期, 社區樓層高21樓, 案件標的物位於三樓,坪數大約150坪之豪宅, 其應否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1.根據建築法77條之2第一項第一款: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本案位於台中市七期屬於樓高21層之集合住宅, 依照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本案屬於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許可。
2.為簡政便民,考量一般住宅或裝修面積小型的其他公眾空間,若施行一般之室內裝修恐怕曠日廢時,而且申請之費用也會過高,於執法現況恐怕無法施行,故於民國九十九年增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以比較簡易的方式施行室內裝修管理,其但書為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即可以業界所謂之"簡易室裝"送審。
3.住宅申請簡易室裝是否有面積之限制?----依本辦法第33條第一項: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故只要是住宅並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申請範圍不受限制,都可列入簡易室裝之範圍。其面積不受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4.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多年,然大多數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卻還未納入審查,實乃法令窒礙難行,如何落實簡易室裝制度,讓大部分之建築物都應該納入審查,實乃業界與建築主管機關都應該努力之方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